【案例】孕期女工维权路 人社部门来护航|社保

摘 要

  【基本案情】 投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向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(以下简称“黄浦大队”)投诉,反映上海某服装品牌管理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。黄浦大队依法受理,并

【基本案情】

投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向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(以下简称“黄浦大队”)投诉,反映上海某服装品牌管理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。黄浦大队依法受理,并开展调查。

经了解,张某某于2018年7月15日入职上海某服装品牌管理公司,担任某区分店的店长,基本工资为3000元左右,绩效工资根据该店的销售情况而定。2019年4月中旬,张某某因怀孕向该单位提出休病假,单位得知此情况后,劝说张某某主动提出辞职,张某某表示会考虑,同时向该单位递交病假申请单,之后便在家中准备待产。该单位将张某某的“会考虑”理解为张某某已同意辞职,便为其办理了退工、退保手续。2019年6月,张某某前往就近社保中心查询个人社保缴纳情况时,才得知该单位已于2019年4月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,解除了劳动关系,并且入职后的前3个月,该单位也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。张某某先找到该单位与之协商。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,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恢复劳动关系,经过开庭质证,某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。张某某在拿到裁决书后,向黄浦大队投诉该单位未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。

得知以上情况后,黄浦大队向该单位发出《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》,要求单位提供与张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,张某某的工资表、工资发放凭证以及社保缴纳凭证等书面材料,同时对单位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。在确定张某某应当补缴的期间和社保缴纳基数后,黄浦大队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,并向区社保中心发出协办函。最终,该单位为劳动者张某某补缴社会保险费1.4万余元。


【综合点评】

近年来,生育率下降问题备受关注,建设育儿友好型社会愈发重要。育儿友好型社会的建设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,其中用人单位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,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内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五规定,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而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但就算有保护女职工的相关法律法规,部分女职工依然面临着残酷现实。亦如本案,上海某服装品牌管理公司在得知张某某怀孕之后,便不顾张某某意愿,自行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,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虽经劳动仲裁后恢复了劳动关系,但这段“维权路”着实给孕期女职工“添堵”。

在如今“二胎”政策下,只有鼓励更多“女职工友好型企业”出现,帮助女性平衡“母职”与“工职”才是积极的解决之道。女职工在孕期遇到劳动纠纷的,应当依法向劳动部门申请维权,同时要加强自身法律意识,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。希望全社会关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,及时沟通,互相体谅,共建一个对女职工更为友好的职场环境。

文字:王珏、沈静慧

编辑:雅杰

上观号作者: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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